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征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辦發[1995]27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單位: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水資源費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末發布水資源費征收辦法的情況下,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后制定了征收水資源費的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征了水資源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已經列入國務院的立法工作計劃,水利部和建設部應當抓緊起草,盡快報國務院審批。 二、在國務院發布水資源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前,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但是,對中央直屬水電廠的發電用水和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已經征收的,不再重新處理;對在農村收取的水資源費,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緩收5年。 |